仁爱慈善简介
     海南仁爱慈善会系郭奕春先生倡议成立。郭奕春,广东徐闻人,曾任广东省徐闻中学校长,从教四十余年,“帮助别人,快乐自己”是他的人生信条和留给儿女的宝贵财富。海南仁爱慈善会成立于2014年6月,本会为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团法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的助残、助老慈善救助活动,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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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仁爱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仁爱慈善会。英文名称:HAINANRENAI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助残、助老为活动内容,为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0号省委党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慈善救助。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的助残、助老慈善救助活动,各项活动的开展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本省兴办慈善事业的海外人士提供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本省的慈善救助项目。

(三)公益援助。协助志愿者参加助残、助老的慈善公益活动,并合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助老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慈善宣传和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尤其是研究和借鉴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探索具有海南经济大特区和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经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界人士,经本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可采用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二)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开展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主持。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三)讨论和决定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3至5人且为单数。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有权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声望,形象良好;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乡,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影响;

  (二)具有爱心,热衷慈善事业;

  (三)对本会有较大贡献;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变动,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劝离或辞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执行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受本会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的使用支出范围:

(一)本会业务范围所规定的各项慈善救助支出;

  (二)资助以助残、助老慈善公益事业和兴办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实体;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经费,每年用于从事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度善款余额的70%;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及办公经费,以上支出不超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条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行政办公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将及时向社会披露当年开展公益活动的信息。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海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四)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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